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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力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高级专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
    1.实验教学计划由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各专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方可执行。教学计划必须相对稳定。课程的开设和安排,按照学院审定的教学计划执行,如需变动,由责任教师提出书面意见,报院及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2.实验教学大纲应满足课程的基本要求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经实验教学中心讨论通过,主管院长批准。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如需改动,需报主管院长审批签字。
 
    二、指导实验课的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求
    1.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或助理实验师以上职称,具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
    2.新到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的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从事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一年以上,辅导本门实验课一轮以上,经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指导实验。
    3.具有能运用实验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能力,掌握常用仪器原理、操作和调整技能。
    4.能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实验讲义。
 
    三、实验教学任务下达程序
    1.暑假和寒假前一个月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填报任课人员和使用教材,院教学院长和教务部审批后,向实验教学中心下达教学任务书。由实验教学中心任课教师填写实验教学进度表,经审批后按照教学进度表进行教学活动。
    2.课表的排定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经主管院长批准签字,汇总统一报教务部批准后,课表由院办公室通知实验教学中心和各教学班,如有变动必须经主管院长同意。
 
    四、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1.课前准备
    (1) 实验教师和实验员在上课前,应认真备课,写好实验教学教案,对每一实验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是首次指导实验,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组织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主讲实验课程。实验教师和实验员应把指导的实验试做一遍,熟练掌握其实验原理、实验装置、实验步骤及注意事项以及数椐与结果正确性的判断原则等,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2) 实验前,实验技术人员应按要求准备好实验所用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等,并逐一检查核对。
    (3) 实验前,实行预习制度。不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参加实验。课堂预习时应向学生介绍一些实验中的操作技能和注意事项,着重于实验目的、要求、操作方法等。
    2.实验过程
    (1) 点名。实验前必须点名,凡无故不上课或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视为旷课处理,缺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实验,否则不允许参加该课程考试。
    (2) 学生上第一次实验课,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有关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3) 教师检查预习报告,合格者方可做实验。
    (4) 在指导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发现问题,用启发的方法,培养学生独立观察、思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实验过程中的有关数据应如实记录,不允许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
    (6) 实验结束前,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实验数据和实验用的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填写记录,并及时报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并上报校有关部门。整理好仪器设备及实验工具,及时关闭水电,学生填好实验记录。实验教师填写实验中心工作日志。
    (7) 实验结束后,学生认真独立填写实验报告,按照要求,用统一的实验报告纸,内容要完整、数据要准确、字迹工整。教师及时批改实验报告,不合格者要重写实验报告,实验报告成绩一律登记,作为考核的依据。
 
    五、实验课考试
    1.在实验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操作考试,两周内进行理论考试,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安排后报院教学秘书处。考试时间由院里统一安排。考试、重修等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2.各实验课主讲教师应建立实验考试试题库,考题要有较宽的覆盖面,要反映学生在实验中各个环节的水平。考试试题采用随即抽取方法确定。
    3.单独设课的实验考试成绩评定。实验操作考核占考核分数的40%,实验报告和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10%,综合、设计性实验(综合、设计性实验是指学生自己设计的实验)占10%,实验理论考核占整个考核成绩的40%。
    4.理论和实验相结合课程的实验考试成绩评定时,应根据实验内容占总课时的百分比,决定实验考试分数占总课程的百分比。考试内容以实际操作为主。
    5.实验考试一定要严格考试纪律。对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下学期开学初进行重修。如还不合格,按照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六、实验教学法研究
    为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每学期要组织2~3 次教学法研究活动,并做好记录,记入实验教学中心档案中,并把研究过程及结果形成文字材料保存。
 
    七、关于实验教学的试讲制度
    实验教学是一项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活动,它不但要求教师要有深厚的学科理论基础、要求教师要有较强的操作技能和实践能力,而且要求实验题目能很好地反映客观规律。由于实验课的自身特点及对教师的特殊要求,为确保实验教学质量,对新开实验课的教师和新学年首次开设的实验题目实行试讲、试作制度。
    1.首次参加指导实验的教师或技术人员,要充分备课,准备出齐全的教学文件,至少要参照三种版本的教材或参考书,并将所开的实验项目全部操作一遍,写出实验报告。
    2.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人员,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等组织试讲,试讲内容包括:对实验基本理论内容的论述、实验操作技能的掌握等,同时要检查教案及实验要领备课笔记。
    3.试讲考核小组要对被考核人的试讲情况做出书面鉴定,并上报院教学秘书处,
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任课,试讲不合格者,要重新试讲或另行安排工作。
    4.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要组织本室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进行试作,要对所用仪器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工作状态及实验结果等逐一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整,以确保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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