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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条例
武汉大学力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条例
 一、总则
    1.实验教学中心是教学和科研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的好坏是反映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为适应我院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确保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实验水平及管理水平,依据武汉大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2.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实验教学中心的工作重点是培养高质量的学生和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3.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人力、物力、财力条件,确定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规模及水平。要坚持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工作方针,确保投资效益。
 
    4.本条例由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制定,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凡在实验教学中心从事教学、科研或利用实验教学中心场地和设备的教师与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管理体制
    1.力学实验教学中心下设四个实验室:即水力学及流体力学实验室、材料与破坏力学实验室、振动力学实验室、力学数值过程仿真实验室;工程结构实验中心下设四个实验室:即结构实验室、岩土力学实验室、土木工程施工实验室和道路与桥梁实验室。力学实验教学中心属校、院两级管理的教学单位,由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和水利水电学院共同管理。工程结构实验中心由学院直接领导。
 
    2.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负责实验中心的全面工作。
 
三、任务
    1.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教学中心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准备,并有计划地开足实验课。要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使实验开出率分步达到100%。
 
    2.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中心应当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随着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增加设计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要逐步创造条件,对全校学生实现全天候开放,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4.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实验工作。既要注重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又要注重应用科学和开发性科学研究,还要结合教学和科研需要,研制某些仪器设备和元件、材料、试剂等。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5.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6.严格执行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规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建设与管理
     1.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由学校及学院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总体规划及教学、科研任务,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发展规划,逐步更新仪器设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现代化水平。
 
    2.实验教学中心的仪器设备管理及购置、更新、调拨、借用、报损、报废,实验教学中心低值易耗品、材料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及保健津贴管理等,应按照武汉大学及土建学院、水电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实行计算机管理,对实验教学中心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教学中心情况的准确数据。
 
    4.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建成省级乃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创造条件,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五、队伍建设
    1.应有一支又红又专、相对稳定的技术队伍,要选派实践经验丰富,热心实验中心工作的教师充实实验中心工作,并力求稳定,以利于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中心的建设、管理、实验技术改进及实验的准备工作;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实验工人,从事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加工等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责任,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各司其职,同时要搞好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2.要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工人以各种途径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3.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教学中心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六、奖惩
    1.每年进行一次实验教学中心工作检查评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对成绩突出、工作先进的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及时表彰和奖励。
 
    2.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工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教学直属部门及个人,应按武汉大学《教学、科研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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